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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终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聂瑞锋与王朔、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朔,聂瑞锋,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3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朔,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瑞锋,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刚,居民。上诉人王朔因与被上诉人聂瑞锋、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民初字第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聂瑞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朔、被上诉人刘刚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期间,由于上诉人王朔在上诉状中未预留送达地址,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王朔一审判决书载明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王朔未到庭。本院与王朔电话联系,王朔称其未收到开庭传票,请求法庭另行通知开庭时间,并向法庭明确其送达地址为邳州市现代汉城高3-401室,该地址为其妹妹王婷住址,王朔向法庭预留其妹妹的联系电话为137××××8631,要求法庭按该地址向其送达开庭传票,由王婷代为接收。本院按照王朔提供的前述地址再次向其送达开庭传票,并注明王婷及王朔的联系电话于快递收件人的电话信息填写处,但王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查询,本院寄送开庭传票的特快专递已于2015年1月17日送达并由收件人签收。本院认为,本院按照上诉人确认的送法地址依法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王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王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周东海代理审判员  陈 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