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强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桐刑初字第000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强,男,汉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之成审 判 员 叶险峰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