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风光诉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风光,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贺风光,男,汉族,住址商丘市。被告郑杰,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风光诉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风光撤回对被告郑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贺风负担。审 判 长 李 豫审 判 员 丁晓环代理审判员 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