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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贺风光诉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风光,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贺风光,男,汉族,住址商丘市。被告郑杰,男,汉族,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风光诉被告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风光撤回对被告郑杰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贺风负担。审 判 长  李 豫审 判 员  丁晓环代理审判员  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