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泰德实业有限公司与东平县立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泰德实业有限公司,东平县立志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526号原告山东聊城泰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X,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立志经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明月,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泰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立志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泰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泰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可征审 判 员 王金辉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