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6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商河县孙集镇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孙为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孙集镇晋家村村民委员会,孙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626-6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孙集镇晋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晋登鲁,主任。被执行人孙为强,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孙集镇晋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为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河县孙集镇晋家村村民委员会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志勇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高 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