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与戚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戚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857-1号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纵海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戚伟,男。被告:戚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世搏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戚伟、被告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应原告的申请,对本案所涉车辆皖LXXX**、皖LXXX**、皖LXXX**货车三辆予以了扣押;2015年1月23日,原告以与被告就部分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书面同意解除对皖LA56**、皖LA56**货车两辆的扣押,故本院应解除对该两辆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所涉车辆皖LXXX**、皖LXXX**货车两辆的扣押。审判员 刘潮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