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黎英强与广西豪润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英强,广西豪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黎英强。被执行人广西豪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黎英强依据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98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保险赔偿金共计25807.36元。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联勤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00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3)98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陈一铜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