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永泰与闫仲会、闫仲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泰,闫仲会,闫仲坤,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2169号申请执行人程永泰。被执行人闫仲会。被执行人闫仲坤。被执行人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诸贾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潍坊旭昶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单位)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损坏、抵押、典当、赠与等行为,违者,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张树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