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咸安刑初字第00369号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无业。200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4)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村五组刘怀郭巷刘某家私房,用老虎钳铰开三楼承租户夏某居住的3010室窗户防盗网欲实施盗窃时,在室内睡觉的夏某和其姐姐朱晶发现后打电话向房东周某(刘某的妻子)求助,住在附近的周某接电话后和刘某赶往现场,在途中刘某叫上同组村民汪某一起抓小偷。在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彭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刘某、汪某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汪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周某、夏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汪某的陈述、被告人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彭某携带折叠匕首、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到咸宁市咸安区温泉村五组刘怀郭巷刘某家私房,用老虎钳铰开三楼承租户夏某居住的3010室窗户防盗网,欲实施盗窃,在室内睡觉的夏某和其姐姐朱晶发现后打电话向住在附近的房东求助。房东周某接电话后和丈夫刘某赶往现场,在途中刘某叫上同组村民汪某一起到现场捉拿小偷。被告人彭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刘某、汪某划伤。经咸宁市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汪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彭某的出生时间。2、到案经过证明:彭某系被抓获归案。3、扣押物品清单一份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某时在其身上扣押折叠匕首1把、老虎钳1把、手套1只、毛线帽子1个、钥匙4串、喷雾剂1瓶、小手电筒1个、开锁工具1套等作案工具。4、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2004年10月10日彭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5、周某的证言:案发当日凌晨4时30分许,女租客给我打电话说有小偷,后我老公刘某约汪某赶去抓小偷,两人均被小偷持刀划伤。6、证人夏某的证言:2014年6月10日凌晨,我和朱晶听到租住房窗户外有小偷撬窗户发出的声音后,就打电话通知房东周某帮助。7、被害人刘某陈述:案发当日凌晨,我和汪某在抓小偷时,二人均被小偷用刀划伤。汪某的陈述与刘某的陈述一致。8、被告人彭某供述:2014年6月10日凌晨,我因盗窃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我持匕首将抓捕我的二个人划伤。9、咸宁市宗奕法医司法鉴定所(2014)303号、(2014)3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明刘某、汪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概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的行为既未劫取财物,又未达到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属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曾因犯罪被科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燕人民陪审员 李汉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鹏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章 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