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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光、杨军、刘瑞与谭新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杨军,刘瑞,谭新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1号原告张光,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杨军,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刘瑞,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维珍,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新华,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长新街**号。委托代理人肖化林,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30受理原告张光、杨军、刘瑞与被告谭新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光、杨军、刘瑞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杨军、刘瑞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张光、杨军、刘瑞负担。审判员  陈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