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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 州 德 泰 和 纸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南 通 恒 龙 纸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平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庆平,总经理被告: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刘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德泰和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物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南通恒龙纸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物品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志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