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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行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卫生局、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李新朝拒绝履行驻卫等与李新朝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卫生局,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李新朝拒绝履行驻卫,李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驿行审字第3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谢富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阳、陈德红,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李新朝,男,57岁,汉族,住址河南省泌阳县县下碑寺乡。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李新朝拒绝履行驻卫医罚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经协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申请执行驻卫医罚字(2014)第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0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