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袁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再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