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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龙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袁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再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