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元雄诉被告江牡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5号原告:邓某某,男,1944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江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东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凌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