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执字第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士萍与被执行鲁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士萍,鲁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3233号申请执行人杨士萍,女,1979年6月18日生。被执行人鲁宗强,男,1994年10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杨士萍申请执行鲁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六东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六东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卢德建审 判 员 杨定春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