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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钟祥前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前,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钟祥前,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XXX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XXX**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长宁县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原告钟祥前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喻潇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妙英、焦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1400元,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上诉款项及利息,被告仍置之不理。为此,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1400元及利息(以61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4月30日起到付清该款项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交通费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XX未到庭参加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借条》一张,内容为:“现因本人XX,身份证号XXXXX,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现金用于生意周转,本人现向钟祥前借款人民币61400(大写:陆万壹仟肆佰元),以上资金钟祥前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或其他方式全部给付。以上借款本人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以上借款钟祥前可以随时要求本人归还,因还款事宜产生的纠纷,双方均可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借款方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由本人全部承担。以此为据!借款人XX,2014年4月29日。”以上借条有被告的签名及指纹确认,原告另提交了一份转账记录,显示原告在2014年4月30日向被告的账户转账46000元,原告主张剩余款项系通过现金给付。被告至今未归还本息。另查,原告还提交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原告委托代理人需要支付律师费及办案费共计10000元,原告未提交律师费发票,确认上述款项尚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转账记录、《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且提供了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抗辩权利,本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约定借款总额为61400元,因被告未归还,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银行利率四倍计收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及交通费,但未提供相关付款凭证,该款项并未实际发生,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钟祥前借款本金61400元及利息(以614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4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祥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86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负担2052元,原告钟祥前负担334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潇潇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