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沈阳诚烨货运有限公司与高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沈阳诚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46—8号(8门)。法定代表人:张忠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克,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高源,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诚烨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诚烨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诚烨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冬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长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