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兴术与海南三友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术,海南三友物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37号原告陈兴术。委托代理人袁自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三友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文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术与被告海南三友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术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兴术负担。审判员 何 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