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董彬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彬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假字第0013号罪犯董彬,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彬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董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彬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董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宗 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