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行执字第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行政裁定书(7)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雲峰,张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兰行执字第452-1号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兰陵县县城东升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亮,局长。被执行人周雲峰,居民。被执行人张笑,居民。申请执行人兰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雲峰、张笑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了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保证继续履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其他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勇审 判 员 杨艳君人民陪审员 朱丙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兴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