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行非诉审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义和大小塘人社局大楼。法定代表人刘水金,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来,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石湾大道北。法定代表人侯晓波。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生效的博人社行理字(2015)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该行政处理决定,支付清工人工资为由,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的先予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回先予执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先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远忠审判员 叶东来审判员 聂新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浩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