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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詹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7号原告:詹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