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詹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97号原告:詹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詹某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