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