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