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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四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金峰与王涛、尚美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峰,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韩红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四初字第15号原告:黄金峰,男,满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告:王涛,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尚美兰,女,汉族,1968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王涛之妻。被告: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东城开发区外一路。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红召,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黄金峰诉被告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及韩红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金峰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金峰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涛、尚美兰、长葛市奥元有色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科瑞置业有限公司及韩红召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金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由原告黄金峰负担。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  赵庆祥审判员  曹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琨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