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法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肖转华与张家俊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转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九法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肖转华,女。委托代理人袁科,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肖转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家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中超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肖转华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张家俊系夫妻关系,张家俊于2009年11月1日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及其家人多方寻找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至今仍无任何消息。2012年8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宣告张家俊失踪。现被申请人张家俊��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时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张家俊,男,于2009年11月1日离家出走。家人曾以失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经多方寻找,张家俊至今仍下落不明。依肖转华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宣告张家俊失踪。现申请人起诉来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家俊死亡,并出示结婚证等证据为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22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张家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家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家俊于2009年11月1日离家出走后,无人知其下落,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且已满四年。申请人肖转华作为被申请人张家俊的配偶,申请宣告张家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家俊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