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