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姜 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