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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43号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姜 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