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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梁红勤与李达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勤,李达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58号原告梁红勤。被告李达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红勤与被告李达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红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红勤撤回对被告李达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红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覃明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