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10号原告邵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