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鼎亚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鼎亚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寒,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鼎亚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文化营村北(游乐园)2排06号平房。法定代表人郑沛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鼎亚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9元,由原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