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学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苏行诉终字第003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学付。徐学付因诉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0月11日,徐学付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盐都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其在盐城市盐都区新区万胜小区拥有合法房屋。2013年6月24日,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盐都新区管委会)以碧桂园“城中村”改造项目为由,对万胜小区实施拆迁,并以盐都新区管委会的身份与徐学付签订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事后,徐学付了解到盐都区政府作出了盐都房征(2013)1号《关于对新区万胜社区“城中村”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1号征收决定),因此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1号征收决定违法。2014年7月4日,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2014)盐政行复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1号征收决定。请求判令:盐都区政府作出的1号征收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等。原审法院认为,徐学付已和盐都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并已将房屋交付拆除,徐学付已对自己合法的权益作了处理,而被诉的1号征收决定作出在徐学付处分自己房屋之后,对徐学付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已与盐都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徐学付的起诉不予受理。徐学付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徐学付与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徐学付签署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在效力上具有瑕疵;盐都新区管委会的违法征收行为导致了徐学付签署空白协议在前,征收决定在后,而并非徐学付自愿签署协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徐学付已与盐都新区管委会签订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并已将房屋交付拆除,徐学付已对自己合法权益作了处理,而涉案1号征收决定产生于《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之后,徐学付与盐都区政府作出该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徐学付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徐学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燕审 判 员 宋仁海代理审判员 汤立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