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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献民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李亚丽与沈阳瑞卓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丽,沈阳瑞卓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111号原告李亚丽,女,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泰景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被告沈阳瑞卓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玮,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7元,减半收取1788.5元,由原告李亚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