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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庄剑云与贾广林、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剑云,贾广林,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庄剑云。被告贾广林。被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克高。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宫英博。原告庄剑云与被告贾广林、被告青岛凯捷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出租车营运损失900元。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其不是出租车所有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杰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