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杜XX诉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16号原告杜某某,住齐齐哈尔市。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