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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园商初字第0144-2号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111112-7,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桥南街。法定代表人李勤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学明,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法定代表人王丽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小青,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东化工医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本诉。本诉受理费25720元减半收取128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0元由原告江苏双勤民生冶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