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付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付某。委托代理人杨裕进,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汤东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