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建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024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鲁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8日20时10分许,张建德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高里村南路段时,与在路上行走的行人郭立晓相撞后摔倒,造成郭立晓与张建德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行唐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建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张建德血液乙醇含量252·9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当晚被行唐县公安交通警察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讯问,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调解,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20000元的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请求对被告人从轻进行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医学鉴定书、被害人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德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且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依法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酌情从轻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婉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