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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时红艳与郭俊杰、陈代明、张政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红艳,郭俊杰、陈代明、张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时红艳被执行人:郭俊杰、陈���明、张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红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政拥有的位于新乡市新延路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嘉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双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