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张宝与王淑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王淑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243-1号原告:张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承涌,淄博周村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被告王淑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宝负担。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