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周民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张宝与王淑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王淑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民初字第1243-1号原告:张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承涌,淄博周村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诉被告王淑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宝负担。审判员 贺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