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熊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某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