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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熊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255号原告吕某某,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某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