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肖明艳与杜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明艳,杜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38号申请执行人肖明艳。被执行人杜志祥。申请执行人肖明艳与被执行人杜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明艳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杜志祥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承担诉讼费用共计871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肖明艳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志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487元。但被执行人杜志祥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志祥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162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露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游向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