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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商初字第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孙孝伟、唐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孙孝伟,唐虹,孙艳伟,季瑾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商初字第0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中路171号。负责人符嘉昕,行长。委托代理人孙一民,原告员工。被告孙孝伟。被告唐虹。被告孙艳伟。被告季瑾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与被告孙孝伟、唐虹、孙艳伟、季瑾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孙艳伟、季瑾虎已归还部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钱建朝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章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