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5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与强林豹、王洁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强林豹,王洁莉,王永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开民初字第542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1-14层。负责人佟惠红,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小帅,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录芳,河南梅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林豹。被告王洁莉。被告王永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诉被告强林豹、王洁莉、王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小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强林豹、王洁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强林豹于2003年8月27日在原告处申请个人购车贷款212000元,被告王洁莉、王永革为强林豹的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于2003年8月27日向被告强林豹发放个人贷款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尚欠本金135544.23元和该部分欠款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原告曾于2012年9月起诉到开发区法院,被告电话联系称随后到原告处还款,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撤诉,但被告强林豹未按约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强林豹偿还欠款135544.22元,拖欠的利息9693.01元,罚息77041.7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2年5月31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止);律师费5500元,合计227778.97元;2.被告王洁莉、王永革承带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强林豹承担。被告王永革辩称,强林豹于2003年8月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期限为4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期满后两年,即保证期至2009年8月27日届满,原告在保证期限内未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故其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原告要求王永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无依据。被告强林豹、王洁莉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中国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调查报告、强林豹和王洁莉结婚证、2012年12月10日口头裁定笔录、撤诉裁定。被告王永革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超过保证期间,不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强林豹、王洁莉未质证,未举证。被告王永革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确定本案事实如下:强林豹与原告于2003年8月27日签订中国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2003年8月19日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2003年8月25日签订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调查报告。王永革于2003年9月19日签订担保人担保承诺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强林豹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申请个人购车贷款并签订《中国银行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供原告已履行出借资金义务的证据,也未提供被告强林豹存在还款或到期未清偿借款的证据,且被告王永革辩称原告的主张已过保证期间,对该辩称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强林豹、王洁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一十七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新区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人民陪审员 穆婧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鲁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