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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君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李建红与段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红,段加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君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李建红,务农。被告段加兵,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红与被告段加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红与被告段加兵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陈小丹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红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红负担。审判员  方佩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