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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白××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460号原告白××。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