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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州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示范区扬清路23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扬明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荣,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宝安花园24-604。法定代表人:王蕙,执行董事。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万元。担保人刘竹梅、屈元甲自愿提供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二区54幢204室(建筑面积88.99平方米)房屋一套;担保人陆勇、杨荣妮自愿提供坐落于苏州市清塘路333号虎阜花园西区19幢103室(建筑面积66.06平方米)房屋一套进行担保。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2015)武仲保字第0000099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申请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财产保全及担保的申请,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8万元予以冻结。二、将担保人刘竹梅、屈元甲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89号香城花园二区54幢204室(建筑面积88.99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三、将担保人陆勇、杨荣妮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清塘路333号虎阜花园西区19幢103室(建筑面积66.06平方米)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怡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