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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素菊与王俊正、安盛天平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菊,王俊正,安盛天平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刘素菊,女,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王俊正。被告:安盛天平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素菊与被告王俊正、安盛天平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刘素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俊正名下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俊正名下冀T×××××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建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单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