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戴道鸣、张金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道鸣,张金妹,戴仲华,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戴道鸣,男,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张金妹,女,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戴仲华,男,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山东金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成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