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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王秀民与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民,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王秀民,居民。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爱新觉罗·英杰。被申请人:爱新觉罗·英杰,居民。申请人王秀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名下的银行存款999.9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唐山宏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隆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爱新觉罗·英杰名下的银行存款999.9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