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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八与苏瑞金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八,苏瑞金,梁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陈八,又名陈桂龙,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陈丽诚(系陈八的女儿),女,农民。被执行人苏瑞金,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第三人梁洪珍(系苏瑞金的妻子),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执行(1995)新法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八与被执行人苏瑞金债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苏瑞金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1995)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梁洪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由于第三人梁洪珍与被执行人苏瑞金是夫妻关系,本院(1995)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苏瑞金对申请执行人所负的债务,形成于被执行人苏瑞金与第三人梁洪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梁洪珍依法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梁洪珍为本院(1995)新法执字第176号案的被执行人。梁洪珍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八清偿本院(1995)新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被执行人苏瑞金所负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高振绍代理审判员  梁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微信公众号“”